近期,我们团队代理的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为客户收回拖欠长达十一年的工程款1200万元。本案涉及的"背靠背"付款条款效力、政府配套工程责任主体认定等问题,在建设工程领域具有典型意义。现对办案过程作一梳理,供同业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某施工企业(原告)根据某市重点工程指挥部要求,承建某机场电力管线迁改工程,并与某机场公司(被告)签订专项工程协议。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以政府未拨付资金为由,长期未支付工程款,欠款历时十一年。
二、案件难点
- 被告以"政府委托"为由抗辩,主张其仅为名义签约方,付款责任应由政府相关主体承担,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 合同约定"背靠背"付款条款,即以政府财政资金拨付为前提, 被告据此将拨款风险转嫁原告。
- 项目所属的政府临时指挥部已撤销,责任主体指向模糊, 多年追索陷入僵局。
三、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
- 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签约主体及实际付款义务人,其此前实际付款行为已确认履约责任,政府委托关系不能免除其合同项下付款义务。 合同具有相对性,签约并实际履行付款的一方,不能事后以"受政府委托"为由将付款责任外推至第三方。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背靠背"付款,实质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不当转嫁,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依据。 "背靠背"条款以第三方(政府)拨款为付款前提,使中小企业承担了本不应由其承受的财政拨付风险,与条例保护中小企业及时受偿的立法目的相悖,其效力应受否定评价。
四、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全部欠款1200万元。
五、简要评析
本案的办理有两点启示:其一,政府配套工程、临时机构撤销并不导致付款责任消灭,合同主体的法定付款义务独立存在,不应以"委托关系""政策流程"等理由规避;其二,"背靠背"条款并非当然有效,当条款一方为中小企业时,其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这是此类陈年欠款得以追索的重要法律支点。
作者:付希业律师,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来源:首发于知乎「企业债务清收经验无偿分享」专栏。转载/再发布请保留作者与来源署名,并符合所内发文规范。
版权:© 2026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