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收实践中,债务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构筑"防火墙"逃避债务的情形屡见不鲜——设立多层嵌套的认缴制公司,以最底层公司对外签约形成债务,实控人隐于幕后。债权人取得胜诉判决后,往往面临底层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的困境,终本裁定遂沦为债务人逃债的"金刚罩"。本文结合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探讨多层嵌套一人公司架构下的穿透策略。

一、典型逃债架构

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债务人构筑三层公司架构:甲公司100%持股乙公司,乙公司100%持股丙公司,三家公司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均采认缴制,未实际缴纳出资。甲公司为影子实控人,以丙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形成欠款。该架构的"防火墙"效应在于:即便丙公司对外形成巨额欠款,债权人依传统路径仅能执行丙公司财产;丙公司无财产时,虽可追加乙公司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责任或资产混同承担连带责任,但若乙公司亦无财产,则无法在执行程序中继续追加甲公司。层层嵌套,固若金汤。

图1 多层嵌套一人公司法律关系与穿透策略示意图(本文从略,以文字说明替代)

二、传统清收路径的局限

传统做法是:起诉丙公司,案件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以及第二十条,追加乙公司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若乙公司同样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即陷入僵局——现行执行变更追加程序不支持"链式追加",即不能在执行中继续追加甲公司。执行案件终本成为常态,债务人借"防火墙"安然无恙。

三、破壁策略之一:诉讼阶段穿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无需债权人证明财产混同,而由股东自证清白。

笔者在起诉丙公司时,同步将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因乙公司系丙公司100%股东,丙公司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由乙公司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丙公司。若乙公司无法举证,则判令乙丙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此策略将传统"先判决后追加"的两步并作一步,在诉讼阶段即穿透一层公司面纱,直接锁定乙公司的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充分,操作合规可行。

四、破壁策略之二:执行阶段二次穿透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案件胜诉后,乙丙公司均被列为被执行人。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则申请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此时甲公司系乙公司股东且认缴出资未实际缴纳,因乙公司已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人且不能清偿债务,甲公司认缴出资义务依法加速到期,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逻辑链条为:诉讼穿透使乙公司成为连带债务人 → 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甲公司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 执行程序中追加甲公司。

当然,也可依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一人公司执行追加)申请追加甲公司,因乙公司亦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也可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若执行追加受阻,可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综上所述,债务人构筑的逃债"防火墙"并非不可破除。关键在于跳出"逐层追加"的传统路径,在诉讼阶段即以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穿透公司面纱,在执行阶段以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或资产混同追责实现二次穿透。两阶段协同发力,方能有效击碎逃债"金刚罩",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